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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学生。 第三条 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学生处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资助名额数,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五条 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综合表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对拟推荐名单复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具体标准按照上级行政部门有关通知执行。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院财务处通过转账方式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期间有弄虚作假或挥霍浪费行为,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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