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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给家庭带来严重经济困难;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较远,寒暑假交通费用支出较大,家庭承担困难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四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临时困难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进行资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受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医药费额度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学生寒暑假返乡路费不足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生活临时困难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五)其他需要学院提供紧急救助的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申请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核实; (三)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初审后,将材料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批准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第七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一)补助在10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审批; (二)补助在1000-5000元的,提交至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三)补助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发放 学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助金额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九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责令其退还已补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受校纪处分者; 2.生活中有各种挥霍浪费行为者; 3.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其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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