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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非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的学生私自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勤工助学日常活动,下设职能科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六)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推荐本学院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组织、指导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 (三)建立和完善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档案,配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如下: (一)制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选聘、岗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确保学生劳动安全。 (三)安排具体教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考核工作,做好在岗学生的管理工作,其中校内助管岗位于每学期初组织学生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助管岗上岗备案表》,递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由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设岗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设有固定岗位如下: 1.公共服务类岗位 教室、实验室、活动室服务岗:负责协助教学楼教室、实验室、活动室的卫生清扫、物品整理、安全检查等工作。 咨询服务岗:负责协助一站式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咨询服务等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服务岗:负责办公室值班、接听报修电话、设备安全检查等工作。 食堂服务岗:负责食堂档口售餐工作。 图书馆服务岗:负责图书整理、上架工作。 体育场馆服务岗:负责场馆吧台值班、管理学生刷卡、收发浴区钥匙等工作。 2.校内助管类岗位 校内助管岗位:负责协助校内用人单位开展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工作。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申请条件、程序及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二)学习努力,积极上进,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固定岗位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档学生;临时岗位需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无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岗位发布 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申请,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确定具体岗位。 1.公共服务岗:每年九月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相关用人单位发布岗位信息; 2.校内助管岗:每年九月份,由用人单位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内助管岗位申请表》进行岗位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布岗位信息; 3.临时招聘则根据岗位需求和运行情况随时发布岗位。 (二)学生申请 1.公共服务岗: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经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 2.校内助管岗: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内助管岗上岗备案表》,经学院和用人单位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三)人员录用 1.公共服务岗:由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岗位匹配程度,择优录取,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校内助管岗: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和录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四)人员培训 由用人单位负责开展工作安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岗位相关培训。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每月40个工时酬金不低于500元,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9元,可依据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校内岗位由指导教师对录用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检查、验收其工作成果,在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表(须指导教师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要给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2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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