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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金院〔202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提升资助育人精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厅〔2018〕16号)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类奖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兼职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每个班级的认定工作。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包括学生干部、寝室长和普通同学在内的5名学生组成。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五)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六)孤儿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学生; (八)烈士子女;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十)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其他类型”困难学生,重大灾害等类别的需提供县级有关部门发表、发布、报导的官方信息截图或其他书面材料;大病类别的需提供相关病历和其他有关花费的佐证材料;意外等类别需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人口失踪证明或说明、无民事或劳动能力佐证等材料。经三级认定机构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 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9-10 月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院、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班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年秋季开学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各系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除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中央下发的学生外,提出申请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须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要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不需重新提交各项证明材料。 (三)身份核验。各系应通过家庭实地访查、函询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同时与全国资助系统提供数据比对,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 (四)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初审,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学生相应等级进行投票,以全班学生2/3以上投票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在评议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采取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原则上,八类特殊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系认定工作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由辅导员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一汇报,经系认定工作组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后形成意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等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留存原始会议记录。系认定工作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系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认定结果汇总,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逐一汇报,经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后形成最终意见,同时留存原始会议记录。 (五)结果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系认定工作组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自认定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当前认定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级认定机构提请复议。上级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将认定结果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各系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确保十类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第九条 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困难等级: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五条中第(一)至(八)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具体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原则上将第五条中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困难”等级,具体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五条中第(十)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已获得的资助应立即取消: (一)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认定资格的; (二)有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小组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学院应不断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逐步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各系每学期需不定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经复查,有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所获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处在每学期末选取不低于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学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将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及我院的资助政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认真落实“奖、贷、勤、助、补”及“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各项资助工作力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建立认定工作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努力学习,战胜困难,回报社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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